◎依法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或移送材料后,应及时向原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记者日前从省信访局获悉,我省将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作机制,分流办理行政争议事项。依法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并将信访材料移送同级行政复议机构。“此举有利于引导群众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省信访局研究室负责人认为。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当前,我省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保、劳动保障、治安管理等领域,行政争议呈增多趋势。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日前出台意见,要求做好行政争议事项分流办理。对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争议范围,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复议申请材料,同时将信访材料移送同级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或信访工作机构移送材料后,按规定审查、受理和办理,并及时向原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提出诉求,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应按规定处理,并及时向原办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反馈处理情况。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将建立协商制度及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来信来访、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时,涉及行政争议需行政复议机构配合的,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协助,并对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疑难复杂、问题突出的行政争议,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可联合督办。(记者 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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