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出台药店卖婴儿奶粉实施细则

2014年01月09日 20:04   来源:羊城晚报    陆志霖  张雅馨

  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1月8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段宇飞表示,目前有关部门正根据广东的实际情况研究具体实施细则,细则有望在一两个月内出台。

  根据新的要求,今后药店要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具备三大条件。首先是药店本身没有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而被处罚的记录;其次是要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奶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而对于专柜销售一项,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奶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但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存放库存时,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单独存放,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记者陆志霖、通讯员张雅馨)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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