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 不得用于抵押转让

2014年01月16日 14:37   来源:深圳商报   彭琰

  深圳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办法4月起试点施行

  深圳大量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如何处理一直受到关注。市政府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第261号政府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对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同时限制流转获利,以使违法者难以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

  试点区域及期限尚待明确

  《实施办法》的出台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称《决定》)生效施行。2010年,我市完成了对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了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数量以及分布形态,建立了全市违法建筑一张图。按照“先易后难、单项突破”的原则,有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城市更新政策、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多份文件,直到此次《实施办法》出台,历时4年多时间。至此,我市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将实现从单一业务领域的试点过渡到综合试点阶段。

  《实施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在试点区域内试行,但试点的区域及期限还待明确。《实施办法》提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以优先列入试点区域。《实施办法》要求市查违办会同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根据《决定》及《实施办法》制订专门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试点区域、期限、工作步骤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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