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价格欺诈问题往往让市民束手无策,不过今年该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天津市新修订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中明确了中介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同时要求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乱象——
找关系做“低评”
去年白领小李买了南开区一套房龄6年的二手房,总价98万元。签订买卖协议前,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提出:“如果按98万元过户,担负契税、营业税等税费要40000多元。如果花5000元找关系做‘低评’,担负税费总额降至10000多元,能省两万多元。”
在“节省两万多元”的诱惑下,小李把5000元“低评费”交给经纪人,经纪人没有提供发票或收据等凭证。业内人士分析,虽然“低评”能节约近万元甚至几万元税费,但买方需将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卖方(不进入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存在一定风险。
抬租金要“好处”
去年公务员沈先生出租房屋时的遭遇让他非常郁闷,“当时我的意向月租金是3000元,比周边同类房源便宜,我希望‘以低价换时间’,中介经纪人非要抬高租金。”据沈先生介绍,当时经纪人承诺只要支付2000元好处费,便可抬高该房源租金,至少达到4000元以上。
最终在经纪人的“操纵”下,该房源租金确实被涨至4000元,但沈先生却没有得到实惠,因为该房源白白空着两个月。“算来算去只有经纪人赚到了好处费。”沈先生说。
新规——
明确最高收费标准
基本服务项目: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代办贷款服务;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租赁中介经纪服务。
最高收费标准: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
违规将处万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