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于明天全文公布。这也就意味着,从明天起,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放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新条例明天全文公布
“对于‘单独两孩’政策,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度很高,我们将特事特办,决定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告诉记者,新条例将于明天全文公布。也就是说,从明天开始,我省正式放开“单独两孩”政策。这也使得我省成为浙江之后,在全国第二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
根据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如何申请?单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我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并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配套实施方案正在制定
“新条例的公布只是第一步,如何贯彻好、落实好‘单独’?”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还有比修法更大量、更艰巨的任务要做。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条例的实践中,还有很多相关问题需要在政策措施方面加以衔接。
比如,“单独夫妻”的认定标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通过前,“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理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通过后,修改决定通过前,“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理问题;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妻”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问题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告诉记者,为妥善处理这些问题,省人口计生委已经起草了《关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在修改决定通过后抓紧完善、发布实施,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鉴于“单独夫妻”再生育涉及的政策问题比较多,难以在修改决定中一一加以规定,修改决定中不作规定。
据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法规的决定中也未作出表述,亦是通过有关实施方案加以规定。
■温馨提示
及时补办《生育证》
中央《决定》公布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
中央《决定》公布前,单独夫妻已生育二孩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两孩”不同于“二胎”
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不同于“二胎”,是按照子女的数量计算,必须第一胎是一个孩子,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
■相关链接
11种情况可申请再生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01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02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03
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04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是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05
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06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07
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08
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09
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
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
大山区的乡, 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是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本报记者 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