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原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公司副经理杨晓丽因涉嫌挪用公款、合同诈骗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案卷材料显示,杨晓丽挪用的公款及滥用职权导致的损失,都流向了刘立新所在的张家港保税区贸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杨晓丽表示,原因是刘立新曾在金融危机时,救兵工公司于危难之中。
两次挪用公款2230万元
50岁的杨晓丽案发前是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处的副经理。
检察机关对杨晓丽的第一项指控是挪用公款罪。杨晓丽于2010年3月,在明知刘立新控制的张家港保税区贸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代表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与贸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两份,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挪用1370万元供刘立新使用。至今尚有1026万元未归还。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2010年4月,杨晓丽又以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处的名义与淄博福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收取淄博福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货款人民币860万元后,挪用上述货款供刘立新使用,至今尚未归还。
被控合同诈骗滥用职权
杨晓丽还被控合同诈骗罪。她于2010年6月间,在明知贸强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对燕山金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谎称贸强公司可以供货,并安排燕山金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贸强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燕山金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万元。案发前尚有292万元未归还。
另外,杨晓丽还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她于2010年4月,代表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与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支付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后,杨晓丽擅自以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处的名义出具一份委托函,委托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提货单转至贸强公司名下,导致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1500万全部损失。
2010年6月8日,代表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凯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向张家港保税区凯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甲苯。
后杨晓丽要求张家港保税区凯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合同中应该支付给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50万元,直接支付给张家港保税区贸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供刘立新进行赢利活动,至今尚未归还。
女老总称初衷是想报恩
此案开庭时,杨晓丽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其一直认为刘立新所控制的公司有等价货物。而且她是为了弥补刘立新为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承担的损失,才实施了转交货款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至于诈骗罪的指控,杨晓丽认为,自己仅仅是介绍双方进行贸易合作,其对合同内容不知情。至于滥用职权的指控,杨晓丽认为是工作上的失误。
杨晓丽称,她与刘立新是在2006年认识的,对方是私企营业者。对于帮助刘立新的原因,杨晓丽解释称,2008年左右,正值金融危机,当时兵工公司货物的市场价都比进货价要低,导致库存严重,亏损很大。“当时刘立新对兵工公司帮助很大”,杨晓丽说,由于此前刘立新与兵工公司合作赚了很多钱,所以她觉得刘立新有能力帮助公司弥补一些亏损。
在沟通后,刘立新同意以兵工公司的进货价来收货。“刘立新高买低卖亏了很多钱”,杨晓丽说,此外,兵工公司因为需要业绩,仓储费和运输费等都是刘立新替兵工公司支付的,加上进货的钱一共有1900多万元。
杨晓丽说,很快刘立新的公司就于2010年出现了困难,所以她才帮助刘立新多拉了一些业务,但是她并不知道刘立新的公司没有供货能力,她想着“报恩”帮刘立新的公司周转,渡过难关。
一审被判无期
对于杨晓丽“报恩”的说法,法院没有采信。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兵工公司从未要求刘立新为兵工公司承担亏损,杨晓丽辩称其将巨额款项支付给刘立新,是为弥补刘立新为兵工公司承担的损失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杨晓丽为了帮助刘立新解决资金困难、规避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明知刘立新所控制的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代表兵工公司与其签约。特别是,杨晓丽在明确得到刘立新所控制的公司没有货物履行合同的消息后,仅要求对方提供能够证明货权存在的手续,而不是追要货物或者中止合同,因此法院认为这充分表明了杨晓丽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故意。此外,法院也没有采信杨晓丽有关其他罪名的辩解。
最终,法院认为,杨晓丽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