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拍摄工作照片在公共场所滚动播放用于宣传对丧家的人文关怀,却因为出现了家属的肖像而被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肖像权纠纷中,殡仪馆被判赔偿8000元。
当事人
照片遭不当使用
2010年6月,刘小姐母亲过世。她与家人一起在殡仪馆为母亲办理了追悼会。去年,刘小姐的外婆去世,又在该殡仪馆举办了悼念仪式。在仪式中,她却意外地发现了自己2010年悼念母亲的照片在殡仪馆大厅的电视机里滚动播放。不仅如此,她发现该照片还在走廊及数十个礼厅的门口不断出现。原来,殡仪馆用了她的照片作人文关怀理念的宣传。刘小姐大为不爽,找到殡仪馆投诉。殡仪馆撤掉了部分含有刘小姐肖像的照片。但是截至4月份,刘小姐发现殡仪馆还在播放自己照片。于是,她一怒之下将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
刘小姐认为,殡仪馆拍摄其照片用于商业性的广告宣传,且长时间使用,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刘小姐说,自己为此遭受亲朋好友、同事邻居嘲笑挖苦,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遂提出赔偿请求。
殡仪馆
用于宣传人文关怀
殡仪馆对刘小姐的说法则不认同。首先,拍摄照片目的是为了宣传人文关怀的安心陪同服务项目。事发时刘小姐参加追悼会,工作人员是在经过其侄子同意的情况下才拍摄了照片并用于制作宣传人文服务理念项目的照片材料。这个服务项目是对丧家的保护,目的是体现对丧家的人文关怀。其次,安心陪同服务是一种公益性的服务项目,殡仪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应宣传资料也仅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不具有营利性。再次,照片是工作人员与刘小姐在真实场景下的合照。其中工作人员为正面照,刘小姐为大侧面照,所以应属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工作照而非其肖像照,并且在使用照片制作宣传资料时对刘小姐面部作了马赛克处理,只有部分资料因工作疏忽而未做相应处理。最后,在接到刘小姐的投诉后,工作人员也已撤下了相应宣传资料。殡仪馆现就不礼貌地使用了含有刘小姐肖像的照片制作宣传资料并在小范围张贴的行为向她赔礼道歉,但是并不承认侵犯肖像权,同时也认为她提出的高额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妥当。
法院
停止侵权赔偿费用
法院认为,殡仪馆虽然兼有公益职能,但仍属经营性企业。在本案当中,殡仪馆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并经刘小姐同意后将含有肖像的照片用于宣传其经营性服务。虽然该服务项目本身不收取费用,但是殡仪馆通过开展此项服务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有利于企业整体经营活动的开展,所以仍然具有营利性的属性。所以殡仪馆的行为构成了对刘小姐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双方争议的照片也是殡仪馆工作人员真实的工作场景,所宣传的服务项目也有公益性质,主观上不具有侵害刘小姐肖像权的故意,客观上该照片不会贬损其形象,殡仪馆的侵权过错及情节均较为轻微。
在现代社会中,参加追悼会的场景具有其特殊性,但仍属于公民正常的社会活动,对丧事的避讳并不被现代文明社会所提倡,从法律层面来看,不应过分夸大侵权行为对刘小姐所造成的损害。最终,法院综合全案并考虑刘小姐特殊的精神压力,判决殡仪馆停止侵权,赔偿刘小姐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5000元。
(责任编辑: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