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省高院对萧山“1·1”纵火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未当庭作出判决。
杭州中院一审查明,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其进入该公司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内,使用打火机引燃纸箱,确认点燃后逃离,致公司二号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被全部焚毁。火灾扑救中,3名消防官兵牺牲,另有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大火造成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
2013年11月6日,杭州中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李丽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丽娟上诉至省高院。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勘查报告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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