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过户免契税 深圳未现为避税而"假离婚"

2014年03月03日 10:02   来源:深圳商报   赵鸿飞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政策予以明确。记者昨天调查发现,新规对深圳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深圳未出现为避税而引发“假结婚”、“假离婚”现象。

  夫妻间房屋权属变更免契税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杨新发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该《通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杨新发律师介绍,新规定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其减免力度是空前的。新规定对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房产证更名、加名、减名,还是变更房产持有份额,都免征契税。

  离婚时房产过户同样免契税

  夫妻离婚,房产按离婚协议归属另一方,是否属于免征契税的范围?记者昨天咨询了12366深圳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热线,服务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属于免征契税的范围。同时也特别提示,离婚夫妇需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提交免征契税的申请。

  杨新发律师解释说,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其中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不征收契税。但对其他形式的房屋产权转移是否征收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并未明确,不过《税收征管法》和《契税暂行条例》授权财政部决定减免项目及幅度,因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是符合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的。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杨新发律师还告诉记者,该《通知》的前身是2011年财税第82号文的规定:“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但原规定确定的免征范围仅限于一种情况。据了解,2011年7月新《婚姻法》出台后,深圳就严格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况免征契税。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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