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后,广东紧急叫停135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包括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主席黄少雄在内的多名服刑人员提请减刑被退回执行机关,省高院已下发通知,切实规范广东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三类罪犯”案件审理被叫停
2月24日中央政法委公布《意见》的当天下午,广东高院就紧急叫停“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意见》规定“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于次日将《意见》转发至各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广东高院本次共叫停全省各中院正在审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共有135件。同时,广东高院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该院审理的罪犯黄少雄(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主席)、李忠(涉黑犯罪)、韦家扬(涉金融诈骗犯罪)等多起减刑案件,因“执行刑期未满3年”而被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紧急叫停“三类罪犯”案件审理为的是与《意见》实现“对表”。广东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陈冰说,《意见》内容丰富,规定也很详细,叫停“三类罪犯”案件审理有利于更好的把握《意见》规定,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实质性审理减刑假释案
广东高院要求全省从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实质,“零缝隙”遵照《意见》要求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同时,特别强调要彻底转变工作理念,强化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审判地位和职能。按照2月28日广东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办案人员要坚持减刑、假释案件实质性审理,彻底改变原来简单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改造成绩兑现罪犯减刑幅度的办案方式,防止罪犯靠投机改造和不法手段获取减刑、假释机会,杜绝违法、违规减刑、假释现象发生,提高案件裁判质量。
由于减刑、假释不同于一般的刑事审判,在具体实施中,以审判为中心的人民法院的主导地位往往容易偏移至刑罚执行机关。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认为,要强化减刑、假释工作的审判地位和职能,切实改变法院的审理工作流于形式、法院只是执行机关“橡皮图章”的状况,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坚持案件的实质性审理。
原厅局级罪犯减刑从速报备
记者了解到,广东高院要求从严惩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并将从三个方面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案件审理环节上,广东高院将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加强合议庭成员之间、以及庭长和院长的监督力度。
按照《意见》要求,强力推进减刑、假释案件裁前报告和裁后报备制度。根据该院2月28日下发的通知,要求各中院在作出裁定、决定后,必须在十日内将裁判文书等有关材料送广东高院备案审查,而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在五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报送广东高院,并最终送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备案审查。通知强调,所有涉及《意见》所指的“三类罪犯”案件,必须确保一件不漏实施报告报备。并要求全省法院必须对辖区内的服刑人员及减刑、假释等情况定期统计及时报告,以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完整。
同时,广东高院还将建立主动纠错机制。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据了解,今年来,包括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启动再审程序,以及对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决定不予以减刑等,均是广东高院通过强化监督主动纠错的结果。
减刑假释案一律网上公开
“一律开庭审理”、“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公开将成为广东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一种常态,而“三个一律”也将成为一条工作“铁律”。
广东高院要求全面落实《规定》要求,对“因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等六类案件全部进行开庭审理。特别是《意见》所指“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广东高院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一律开庭审理。通知还要求,全省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和比例,逐步做到减刑、假释案件100%开庭审理。
在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公开机制方面,广东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充分用好官网、官微等平台,加快推进公开力度和范围,尽快落实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官方网站对外进行裁前公示和裁判结果公示,全部减刑、假释裁定书一律上传至文书公开平台的要求。目前,广东高院已在官方网站上对733件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裁前公示,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将随后上网公示。
记者同时获悉,广东高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各中院的减刑、假释案件交叉评查工作力度,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等,加强对全省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统一全省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标准。广东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鄂表示,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以往减刑、假释中的腐败行为,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积极应对、完善工作机制,坚决堵塞漏洞,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好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陈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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