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

2014年03月10日 14:19   来源:西藏新闻网   刘庆顺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360元提高到400元,个人缴费保持60元不变,财政补助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40元,调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当时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今年1月1日起,我区第5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提高到了340元。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全区统一政策、统一征缴、统一支付,基金风险抵抗能力显著提高。

  该负责人表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无收入来源的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年满60周岁的女性、满65周岁的男性不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西藏班学生,年个人缴费30元。“不用缴费的参保人员需要在每年的缴费时间(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到居委会或单位进行申报,次年1月1日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该负责人说。

  去年开始,我区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保费、报销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每一个自然年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万元。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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