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法院受理假药案60%来自中小药店

2014年03月13日 16:16   来源:羊城晚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记者从广州海珠区法院了解到,2014年到目前为止该院受理生产、销售假药案件5件,呈现明显增长趋势。该院法官向记者介绍了典型案件。

  “化妆品”冒充药品

  被告人为规避我国严格的药品生产管理制度,在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借道生产审批门槛较低的保健品、化妆品生产审批路线,将其产品申请为保健品、化妆品,并取得生产批准文号,借以混淆保健品、化妆品与药品的区别,并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而销售牟取暴利。

  擅自卖进口国外药品

  药品属法定准入行业,国家对药品的进口和经营有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人及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药品;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也不得擅自在国内销售。实践中,一些行为人私自以水货、网络方式将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偷运入境并销售的行为应以犯罪论处。

  假药伪装成大牌牟利

  一盒假药的成本不过几元钱甚至几角钱,伪造成知名品牌或夸大疗效,其价格可能几十元甚至上百元。在如此低成本投资、巨额利润的趋势下,一些中小型私营药店经营者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中小药店成主要卖点

  海珠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假药案件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不法利润惊人。仅以上述的被告人叶某一例,其所在公司在2011年5月至2013年2月开具发票并记入收入的艾莊百夫康等17种产品共计1172848支/盒,金额共计近800万元。

  二是中小私营药店多发。查处的假药案件中,多发于街头巷尾的中小药店,被告人为私营药店主的占假药案件的60%以上。

  三是违法进口、虚假药品犯罪案件增多。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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