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合中介看房 郑州一租户被扣2000元押金

2014年03月14日 13:44   来源:大河报   

  全额交了房租,却因“没配合房产中介公司看房”,2000元押金被中介公司扣留。昨天,小唐在郑州便遭遇了这种事。律师认为,“随时配合看房”并非租户必尽义务,“扣钱系业主意思”的说法也站不住脚。目前,郑州市房管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遭遇

  未配合中介看房,租户被扣2000元押金

  2013年6月27日,刚毕业的小唐通过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租了一个40平方米的标间,当时,他与捷达公司签订合同,每月租金1500元,押金2000元,租期半年。他一下子交了半年房租。

  2013年12月,小唐有事回了陕西老家,距房子到期还有一个月,小唐告知捷达公司“将不再续租”。2013年12月26日,小唐将房子打扫干净,来到该公司退房时,捷达公司却告诉他,因他没“配合看房”,2000元押金将被扣除。

  3月12日上午,小唐告诉记者,去年12月,他一直在陕西,“我当时有事,实在回不去”。后来,捷达公司领着新租户看房,小唐因“租期未到”为由拒绝他们进入自己房间。“协议上也没明确写看房时,一定要随叫随到。”小唐称,捷达公司曾提出“用备用钥匙开门看房”,但被他拒绝了,小唐感到很气愤。

  为解决此事,小唐与捷达公司交涉十多次,但“他们一直拖延。”后来,捷达公司做出让步,提出“因小唐没配合看房,只能退1000元押金。”但小唐再次来到该公司时,该公司一王姓工作人员却称,由于小唐将房间内热水器和脸盆损坏,扣除水电费用后,只能退还300元。小唐一气之下,拒绝接收300元。小唐称,退房办理交接手续时,捷达公司已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没任何物品损坏”,后来又扣“损物费”,小唐感觉太冤。

  回应

  “业主很生气”,才让中介扣租户押金

  3月12日下午,记者随小唐来到捷达公司财务科,工作人员王女士告诉记者,对此情况她并不清楚,须请示领导。她看过协议后说:“这个不是我们公司的协议吧?”当小唐打开印有该公司公章的合同时,王女士又指着协议日期说:“你看上面日期都过期了。”随后,王女士让记者与小唐“等领导过来”。20分钟后,领导仍未到场。“他们每次都这样敷衍我。”小唐说,王女士“不是让等,就是说领导不在,让过几天再来”,一拖三个月过去了。

  3月12日下午6点,大河报记者辗转联系上捷达公司负责人任先生,他告诉记者,该公司确实扣了小唐2000元押金,但这是业主的意思。“当时业主带人看房,他一直不来开门,业主很生气,才扣他的押金。”任先生称,小唐交的房租和押金,他们均交给了业主,公司仅从业主那里收取每月200元的管理费。

  此前,捷达公司验收过房子,后来为何又称“脸盆、热水器损坏”而扣钱?对此,任先生表示,当时公司工作人员因大意未检查出毛病。后来,业主发现物品损坏,才向他们提了出来。但对于小唐所说的“只给300元”的说法,任先生称“没有的事儿。”

  说法

  根据协议,租户并没有“随时配合看房”的义务

  关于“违约”的说法,协议中是否有明确规定?昨天下午,记者看到了协议,其中第二页第8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从通知之日起配合甲方出租房屋,三十天后结算完乙方应承担及该房屋其他相关费用后,租赁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小唐称,他这种情况属协议正常到期时退房,并非中途退房,因此他认为自己并未违约。“中介公司仅给我打过2次电话,通知配合看房。”小唐说。

  昨天下午,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李鹏辉律师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称,单从协议来看,“强制性要求租客配合看房是不合理的。”他表示,房子在出租状态时,房屋使用权归租客所有,租客并没有义务随时配合看房。同时,根据协议,他认为小唐也并未违约。“特殊情况需退房,须配合看房,但并没要求‘随时配合’”,他认为,租户配合看房,也应在下班或其他空闲时间,但应在不损害租户利益前提下配合看房,更不是“随叫随到”。对任先生所称的“扣除违约金系业主意思”,李鹏辉也不赞同。他说,协议是小唐与捷达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与业主无关,因此,业主的诉求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捷达公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对于双方的纠纷,他建议,小唐应投诉至房管局和消协来协调处理。

  昨天下午,郑州市房管局租赁处相关负责人关先生告诉记者,3月12日下午,他们便接到了小唐的举报电话。经查询,他们发现捷达公司虽经营房屋租赁业务,但并未在郑州市房管局备案。昨天,他们已按程序通知监察队前去调查。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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