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4〕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上海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按照《指导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着力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着力完善政策制度,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通过消化、转移、整合、淘汰等多种途径,有效遏制钢铁、水泥、船舶等重点行业的产能扩张。同时,创新体制机制,继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三高一低”行业的调整,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二、细化行业目标
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到2017年,钢铁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左右,水泥熟料产能(资源综合利用)控制在210万吨以内,粉磨产能控制在700万吨以内,船舶产能控制在1200万吨左右,并对相关行业施行整体控制和调整优化。
(一)钢铁。按照“减能增效、优化结构”的要求,控制并逐渐减少本地钢铁产量,淘汰小型零星钢铁生产企业,调整优化宝钢精品钢生产基地布局,提高产业发展效益和节能减排成效;促进钢铁制造向新材料制造转变,向钢铁服务延伸。
(二)水泥。按照“压缩整合、综合利用”的要求,在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快全市水泥行业的整合、兼并,加快黄浦江沿岸等敏感区域水泥企业的关停、搬迁。
(三)船舶。按照“控制产能、提升能级”的要求,在维持现有产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产业能级和附加值。
继续保持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成效,对本市已调整退出的电解铝和平板玻璃行业进行严格监管,不允许再新增产能项目。
三、多项措施并举
(一)完善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监管约束机制,制定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标准,实施产业政策符合性认定试点工作,严把行业准入。研究相关行业产能实施“等量减量”置换机制。建立项目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项目动态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严格环保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企业停产整顿,对经整顿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三)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重点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探索研究工业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加快盘活闲置土地。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相关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节能降耗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惩罚性水价政策,形成价格倒逼机制。
(四)落实金融政策。加强对相关行业实施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按照《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客观甄别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提出重点企业名录,支持金融机构对这类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梳理实施产能整合的重点企业名录,开展定向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探索创建产业基金,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
(五)妥善安置职工。区(县)、镇(街道)政府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项政策,做好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搞好社会保险接续和转移,落实相关社会保障,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四、形成推进合力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是落实化解产能过剩任务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产业特点,形成具体化、定量化、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并积极推进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推进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强化分工合作。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与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调整、大气污染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发挥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的协同作用,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牵头部门总体负责工作推进,协调及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参与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严格落实督查。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列入区县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本通知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8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