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动力。健康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到2017年超过7%,到2020年达到10%左右,成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卫生服务。坚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全面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组建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服务联合体,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实施优质医疗资源倍增计划。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大型设备配置规划限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作为社会办医联系点。出台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等方面的同等对待政策。制订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的工作方案。出台加快发展个体诊所具体办法。调整和完善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方案,全面启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二级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对口帮扶。力争到2017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总量的25%。〔责任单位: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合理布局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临终关怀医院等。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康复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逐步建立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提供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服务。力争到2017年,健康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比例达30%以上。〔责任单位:卫生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促进发展全民健身服务。积极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组建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打造群体活动品牌。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管理。培育发展健身器械产业。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以及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力争到2017年,70%以上的市(州)、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全面发展中医药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积极开展“治未病”和老年病研究工作,推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亚健康调理、季节养生和预防保健等服务。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机制,研发一批中医药养生保健系列产品。力争到2017年,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较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治未病”科。〔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卫生厅、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积极发展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医疗意外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到2017年,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支持发展多元化健康服务。推进全科医生服务。大力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母婴照料等服务,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医学检验、检查、药学研究、临床试验中心和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机构以及医药产业专业孵化器,打造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医疗资源集约化利用。力争到2017年,签约式全科医生服务模式覆盖40%的城镇社区,培育10—15家提供健康体检、心理咨询、母婴照料等服务的大型专业服务机构,培育3—5个年产值上10亿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卫生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加速发展医药保健产业。大力推进川产道地中药材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进程,积极发展生物技术药物,加速研发“仿创并重”化学药新品种,发展保健、功能食品等相关产品,强力抓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改造工作。构建以中药材种(养)植业为基础、生物技术药物为先导、现代中药为主导、化学药为重点、医药相关产业为补充的独具特色的四川医药产业体系。力争到2017年,建成一批现代中(藏)药、化学药、生物制药等产业集群,全省医药保健产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创新发展医疗器械产业。组织实施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和重大产品开发,提升四川造医疗器械市场竞争力。着重发展高新诊断技术及产品、生物医用材料制品及植入器械、新型医用高端耗材及制品、康复器械等优势特色产业,积极培育一批上规模、上档次、具有竞争优势的医用设备、耗材企业。力争到2017年,全省医疗器械产业总产值达到14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扩大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规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相关职业院校。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深入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项目。制订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优秀人才和退休医生到县级医院执业。力争到2017年,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基本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7人、注册护士达到3.0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达到0.75人。〔责任单位: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卫生厅、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财政、土地和规划布局保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要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扩大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城镇总体规划中要明确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和用地比例,控制性详规中要明确不同健康服务用地性质、开发建设强度和四至范围,确保健康服务业用地落实。〔责任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创新投融资引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可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允许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健康服务业项目。建立健全由政府引导、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资金运行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收价格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对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完善推进和监管机制。推动制订、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规。加快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健康服务业监管,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健康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或专项行动计划,推动健康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卫生厅、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