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主任陈元胜表示,条例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两处,除了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外,鉴于在现实管理中,各方对“独生子女”的界定有不同理解,条例修正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在附则部分增加一条,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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