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中学校长受贿13.8万 纪委谈话慌乱退赃15万

2014年04月04日 14:21   来源:现代快报   

  盐城经济开发区中学的校长尤某,先后受贿13.8万元。在纪委找其谈话后,他一下退还了15万元。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判决尤某有期徒刑6年,并依法发还其多退的赃款。

  食堂承包人逢节就送礼,他都收了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学一知情人士透露,学校食堂伙食不是很好,可教职工都知道承包人和校长关系“铁”,都没人敢向上级反映。

  “每年的中秋和春节前,承包人都到校长室给校长送钱,一次也没有落过。”据法院查明,食堂承包人陈某某为了感谢尤某,在2008年到2012年期间,共分9次给尤某行贿,刚开始每次2000元,后来越来越多,最多的一次达到2万元——非法收受该校食堂承包人陈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合计7.3万元。

  校外机构在校内开培训班,他同意了

  不仅如此,尤某还帮助校外的培训机构到学校内开设美术培训班。知情教师告诉记者,这几年校长也要求老师在班级里向学生宣传,让文化成绩不好的学生报名学习美术等艺术类课程。2006年《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学校不得将校舍出借、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2年,身为校长的尤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校外的薛某在校内开设美术培训班提供帮助,校长收受人民币共计6万元。

  受贿13.8万的他,一害怕退了15万

  此外,尤某还非法收受了承包学校绿化工程的金某贿送的5000元。

  尤某的受贿行为,后来被人匿名举报。接到举报后,盐城市盐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校长尤某谈话。

  在谈话期间,尤某很快交代了各项受贿的事实。随后,他又主动向纪委退出赃款15万元。相关人士透露,“加上检察院依法扣押的赃款5000元,一共是155000元,而他实际受贿是13.8万元,因为害怕被查,他多退了1.7万元。”

  法院退回多缴款项,判了他6年

  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最后判处尤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受贿款13.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7万元,依法发还给尤某。

  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亭湖法院得知,向校长行贿的人均已另案处理。截至目前,尤某没有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瞿学林 姜振军)

(责任编辑:石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