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医疗纠纷处理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多发上升趋势。仅2013年,江西省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4681件,其中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1392件。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将江西在实践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提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
调解医疗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实施考评。
条例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患双方索取财物,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由财政予以保障。
患者家属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条例规定,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等资料。病历尚未完成的,可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印或者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或者复制。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
医院应当设置统一投诉窗口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配备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且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咨询。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有未建立医患沟通制度、瞒报、谎报、缓报医疗纠纷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索赔两万元以上可申请调解
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方面,条例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
条例明确,对索赔金额2万元至10万元,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进行专家咨询,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对索赔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鼓励开发医疗责任保险产品
条例指出,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依据精算规则,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并根据医疗机构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的风险大小、以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与医疗机构共同协商浮动费率。
医闹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不得有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
公安机关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