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近期出台政策,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跨盟市“漫游”。
据介绍,内蒙古刚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内蒙古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该办法还规定:农牧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