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在巢湖市经营酒店。两年间,巢湖市邮政局的职工胡某曾在此消费了3.9万余元,但一直没有付钱。不过,胡某称在酒店消费是职务行为。日前,法院判令胡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还钱。
从2010年5月27日至2012年10月5日,胡某以用餐单位邮政广告的名义,以经办人签名在吴女士的酒店多次消费,共好几万的欠款一直没有支付。后吴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饭款、酒款56841元及利息。
不过,胡某对这笔账目并不认可。庭审中,胡某说,他在酒店和美食城的消费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单位来承担。不过,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虽是以经办人的身份在欠款单及欠条上签名,但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他取得了巢湖市邮政局的授权。
巢湖市法院判令胡某欠吴女士餐饮费39869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同时驳回了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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