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今后几年,我区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仍处于高位运行。为拓宽就业渠道,进一步减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有:
1、减免行政收费
对我区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的,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2、税收减免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安排经营场地
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的经营场地。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三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4、担保贷款支持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5、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者兴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持《就业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创业者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6、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7、建立创业奖励制度
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带动3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300元。 (本报记者 刘倩茹 整理)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