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被征地农民参保 政府给补贴

2014年05月08日 17:22   来源:南昌晚报    蒋雅楠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已经下发,并提出,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不予批准征地。

  自愿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同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记者了解到,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按规定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分档确定,最多不超过15年。

  通知指出,对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同时,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将不予批准征地

  通知还明确,各地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同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纳入征地成本,并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未落实缴费补贴预存资金的、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将一律不予批准征地。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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