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5号
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首都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汽油制造事端,现就严格限制散装汽油购买和销售行为通告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应使用制式铁桶盛装,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并妥善保管:
单位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购油证明,后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由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统一制式的购买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居住地派出所开具购油证明,后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二、加油站应按照以下规定销售散装汽油:
严格审验购买人或经办人提供的派出所购油证明和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购油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不得向非制式铁桶加装散装汽油,并全程监督加油过程。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正常经营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油站和加油员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政府主管部门将加大对购买、销售散装汽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广大群众对发现的违规购买、销售散装汽油行为,可拨打属地派出所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