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超过退休年龄受工伤仍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2014年05月21日 16:49   来源:南方日报    张西陆

  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第十个年头。20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工伤保险现场咨询宣传活动。有市民咨询,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一旦遭遇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对此,市人社局方面解释,按国家有关规定,此类人群只要参保,仍可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超龄务工人员工伤咋整?

  荔湾区的周先生向在场工作人员询问,称其父亲65岁了,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在运送钢筋的过程中,父亲的腿部不慎被砸伤,经治疗,现伤情好转,但今后肯定会落下腿部残疾。周先生与父亲打工的建筑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或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但公司代表说,其父亲已超过60岁,即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周先生表示疑惑。

  对此,市人社局方面工作人员解释,周先生的父亲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务工过程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即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外来工,且作为外来工也无所谓何时退休,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此类人群排除出去,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答复,终结了达到法定年龄的务工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的争论。也就是说,对这类人群,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企业为职工参保积极性待提高

  据悉,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是以当地“社平工资”或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因此广州的工伤保险待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目前,广州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16万;工伤伤残津贴从“十五”期末人均1896元/月提高到人均3147元/月,增长了6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十五”期末的人均13.9万元提高到人均49.1万元,增长了253%;人均医疗费用已达2.9万元/人次;人均康复费用已达6.5万元/人次。

  虽然广州工伤保险待遇几乎领跑全国,但工伤保险欠缴现象仍时有所见。

  为何不愿缴纳工伤保险?广州某劳务公司代表张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07年前后,工伤保险可以单独缴纳,那时不缴工伤保险的很少。目前,“五险”要同时缴纳,大约占工人工资的40%,其中单位负担30%左右,工人自身负担10%左右。这让不少劳务公司感觉压力较大,特别是外地的劳务公司。“人员流动性太大,怕今天给他缴纳了保险,明天又走了,得不偿失。”

  此外,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坦言,不少外来务工人员缺乏保险意识,缴纳“五险”自己要承担10%,他们也不情愿。

  目前,市人社局发布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2008年开始实行的即将到期的老规定相比,新办法为预防工伤、奖励工伤少发生企业,在实施强制参保之余,也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新办法将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用人单位对应行业缴费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每年7月进行一次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调整。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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