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由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西藏也成为全国第14个出台非遗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区)。
据了解,《办法》共六章49条,分别为总则、非遗调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任淑琼介绍,《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要求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所需保护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针对西藏现状,明确提出了非遗分级保护原则,西藏自治区内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名录体系。
《办法》还就非遗如何进校园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整体性保护的条件、主体、措施及标识等作出了规定;增加了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条件、职责义务等条款;对非遗开发利用中的一些不符合非遗保护规律,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了非遗评审中弄虚作假,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违反规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等。
任淑琼表示,《办法》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西藏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是近年来西藏非遗领域的重要成果,也标志着西藏非遗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
任淑琼说:“非遗的保护主要是活态保护,关键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如果没有了传承人,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因此,非遗工作始终要“以人为本”,把传承人保护作为一个核心工作来做”。
目前,西藏共有入选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2项(藏戏、格萨尔)、国家级非遗项目76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8名。西藏公布自治区级非遗名录共4批323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共2批227人。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