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脑海里都有个惯性印象,“民告官”有三难:不敢告、告不了、告不动,比如“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有些基层法院因受制于地方,不敢也不愿判政府败诉。昨天下午,省高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从即日起,河南省法院行政案件开始实行异地管辖,而环境保护类案件,不论被告级别高低,一律实行异地管辖,从而打破地方保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开展行政案件异地审理,主要是解决行政干预问题,破解行政审判立案、审判、执行‘三难’问题。”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说,要让群众从每一起行政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规解读
哪几类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a.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对环境保护类案件,不论被告级别高低,一律实行异地管辖。”宋炉安说,“环境问题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大问题,实践中地方保护的问题要多一些,最高法院对环境保护类案件的审理给予特别重视,因此,环境保护类案件一律实行异地管辖。”
对于地级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也一律实行异地管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地级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但是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中级法院审理以同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正是容易存在外来不当干预的领域,对这类案件必须实行异地管辖,才能真正避免外来不当干预。
哪几种情况上级法院可指定异地管辖法院?
a.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b.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c.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群众既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规定的异地法院起诉
宋炉安说,为避免群众起诉与受理难问题,规定给起诉人以选择权,即群众既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规定的异地法院起诉,由当地法院受理起诉的,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做既方便了群众,又有效地解决了告状难和公正审判的问题。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