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并将于29日提交会议表决,修改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果通过表决,将择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虽然目前看来,“单独二孩”于5月29日公布的几率很小,但相距时日不会太长。
明天,豫版“单独二孩”将获“准生证”
“咱省的‘单独二孩’政策到底啥时候开始施行呀?”郑州市的刘女士已经“抢怀”了“二孩”,所以她密切关注“单独二孩”政策在我省的落地进展。
“当然越快越好,我建议当天表决通过,当天公布,当天生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董广安在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上建议,迎来了一片赞同之声。但是,大河报记者获悉,“单独二孩”于5月29日表决当天“出生”的几率很小,当然,相距时日不会太长。
记者还发现,广大读者最关心的问题如“独生子女”如何界定?“单独二孩准生证”怎样办理?新规出台前的“抢怀”与“抢生”如何处理?跨省夫妇怎样办证?《决定(草案)》并未涉及……但省人口与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记者,5月29日下午,省人口和计生委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细则,届时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以后,河南省11类夫妻可生二孩
根据《决定(草案)》,河南省可生二孩的夫妻包括: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