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8日)在杭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省政府在部分市县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根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该《条例》的部分内容在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市县暂停施行1年。
今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流动人口的子女就学、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提供以及社区重要事务参与,与居住证积分挂钩。而推进这一居住证制度改革,需调整现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考虑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全面修订《条例》之前宜开展试点以积累经验。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决定。
记者看到,暂时停止施行该《条例》的内容为第15条和第17条的部分规定,分别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目前,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市县以及试点地的居住证申领和发放管理,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和制定相关办法。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