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二孩证”就生二孩会被罚,办证时夫妻中单独一方的母亲要出证明,生“单独二孩”的妈妈也能享受3个月产假,取消了生育间隔……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当天下午,省卫计委召开关于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新闻通气会,对“单独二孩”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要不要办“生育证”?
《条例》规定:如果违反了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举例:小范是独生子女,她的“二宝”诞生于6月2日,如果《条例》刚好于当天公布并实施,那么这个孩子就是“合法二孩”,小范夫妇不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如果直到宝宝出生,小范都没办好“二孩证”,那她就将面临罚款。
独生子女咋界定?
省卫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绍杰: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除此之外,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举例:刘曦家有姐妹两人,但姐姐是父母合法收养的弃婴,只有她是父母亲生的,姐姐无亲无故,这样,刘曦和姐姐两人就都属于“独生子女”的范畴。
“抢生”夫妻咋处罚?
《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办理“二孩证”需要“四步走”
填写表格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提供材料
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审批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提醒:
1.《条例》公布之日起就可以办证,手续齐全的,当天就有可能领到“二孩证”。2.如果夫妻户籍“身”处两省,需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证。
生二孩退不退独生子女奖励?
《条例》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省卫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绍杰介绍,计生奖励优待政策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还有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
《条例》实施后,省卫计委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生二孩有没有产假和津贴?
《条例》规定:在生育二胎时,女职工可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无增加产假,配偶无护理假。休产假期间,工作单位应视其为出勤。
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立英说,按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都可享受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生“单独二孩”的母亲仍可享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本次《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这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失独家庭如何扶助?
《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刘绍杰介绍说,根据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也就是说,自今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相关链接 一些仍然沿用的“老规矩”
1.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3.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4.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5.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6.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家庭仍实行奖励政策。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