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该局将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全省各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此次调整适用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调整范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为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及洋浦地区1120元/月;琼海市、儋州市1020元/月;其他市县970元/月。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的,这样的调整每年实施一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海南特区报通讯员 江永华 记者 陈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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