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价格垄断等8类失信行为将进"黑名单"

2014年06月26日 10:37   来源:南京日报   

   昨天,省物价局出台《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明确经营者的8类行为将被纳入价格失信“黑名单”,并制定了各个等级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价格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八类

  “经营者的价格失信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方面的失信行为。”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调研员陈学志说,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八类: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采用不正当价格经营的;价格垄断的;违反明码标价的;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调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不严格执行或者拒绝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政策的;不履行价格承诺的。

  价格失信行为分为三个等级

  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包括: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情节严重,被处以停业整顿;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价格违法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等。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情节严重,被价格部门提请工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等。

  行业协会价格失信也要进“黑名单”

  《细则》还特别明确了行业协会的价格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如果行业协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被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也要分别被按等级纳入价格失信“黑名单”。

  陈学志说,以前价格失信惩戒主要是针对经营者,行业协会一直游离于价格失信惩戒之外。但调查发现,行业协会也经常存在串通涨价、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所以这次特别把行业协会也列入了惩戒的范围。

  消费者可申请查询经营者信用档案

  《细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价格部门,应当将经营者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形成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并依据《实施细则》确定失信等级,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陈学志说,江苏全省的价格失信行为,省物价局每年将分两次集中上报给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其统一处理,且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共享数据。被纳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在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消费者想了解相关经营者有无价格失信的,也可申请查询。(邹伟)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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