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一时间,各媒体都以重要位置予以报道。看来,这个“黑名单”制度的舆论呼声颇高,恐怕也被市场认为,推行“黑名单”制度,也许可以廓清市场的假冒伪劣阴霾,对违法经营者产生恫吓性的影响。
其实,除了把重点落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上,此次相关“黑名单”管理的规定新意不多。除强调5个工作日的公开期限等细节外,也并没有多少依托地缘或行政优势,为广东市场的监管,带来纵深影响的举措。也许是受部门管辖和上位法及不宜设置地方性壁垒等制约吧,这个“制度”对广东企业的威慑多于对省外企业的威慑,对产地在广东的生产企业的威慑多于对来粤经销产品的企业的威慑。也就是说,拟议中的广东式“黑名单”制度是初级的、有限的,也可能是尝试性的,离消费者心目中的理想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
真正有威慑力的“黑名单”制度,似乎在英、美、法系框架的法规制度下更便于执行。在如中国的香港及北欧乃至美国市场,“黑名单”制度无论对法人还是自然人来说打击都是致命的。一旦进入“黑名单”,不仅可能进入公开或半公开的“污点”目录,还意味着管理、税收、信贷乃至信用上的一系列麻烦,倘若没有经过成本极高的“漂白”,基本就是只能终身成为“另册”中的社会“异类”。而且,很多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法人甚至自然人,必然面临高昂的索赔官司,倾家荡产也无可避免。说白了,“黑名单”就是被某种游戏规则“断了米路”,永世不得翻身。而成熟市场中行之有效的“黑名单”制度,其实也是法律框架上的一种威慑制度,不过,在一个执法有序的市场中,你只要违反一条法规,相关的惩治逻辑,就会通过不同的适用处罚准则,把你紧紧包围起来,直到你付出高昂的代价,直到违法成本达到违法者难以承受的地步。因此,最有效的“黑名单”制度应当是联动的、谐振的,而不是某个部门孤立的呼唤。
“黑名单”制度建立之后,“黑名单”中的人或企业法人,将会面临怎样的境遇,这是社会关注的真正焦点。从伦理学上说,所有在药品、食品及化妆品上做手脚的商人,都是有着“欺诈”行为的欺骗者,而且,其行为更是以直接对人体进行伤害来达成牟利目的的,所以,这些人接受怎样的法律惩处都不过分,何况只是在金钱上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不敢延续自己的伤害行为呢?在广东的“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还是给违法者留下很多的“救赎”空间的,如入黑名单的时间是两年等,这些“救赎”空间是否意味着“有数讲”?这个尾巴,其实对“黑名单”制度的威严,是有害的。试问,当违法者的行为已对社会产生危害,而这种危害又是无法挽回的,那么,就让违法者没有立锥之地好了,难道还让他们“换个姿势再来一次”?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