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6月24日,市中院终审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潘某某、王某某的判决,宣判潘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30万元,阮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5万元,责令3人退赔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损失2168万余元。
据了解,2007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夫妇从薜某等人处购买了铜陵县某建材厂并重新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2008年底,潘某某、王某某聘请被告人阮某某负责建材厂工作,同时在开采过程中,由潘某某决定开采范围,阮某某负责开采作业的现场指挥。2008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扩大生产,3被告人陆续征用了矿场周边农户山场进行越界开采。
铜陵县法院一审查明,某建材厂自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非法开采铜陵县顺安镇长龙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22007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计21680697元,情节特别严重,认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追究,一审宣判后,潘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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