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初见成效
截止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获悉的。
今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三个多月来,专项活动进展如何?记者为此进行了专门采访。
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摸底工作
准确掌握“三类罪犯”9万余人
要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必须先对“三类罪犯”的总体情况和基本底数做到“心中有数”。
记者从高检院监所检察厅了解到,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摸查“三类罪犯”90925人,其中职务犯罪罪犯52819人、金融类罪犯25599人、涉黑类罪犯12507万人,他们当中有66718人在监狱服刑,240人在看守所服刑,23967人在社区矫正场所服刑。
为确保专项活动扎实开展,从高检院到各省级院,均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有23个省级院检察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各级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清理摸底工作全面展开。
针对“三类罪犯”分散于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等各个场所,检察机关明确分工,确保清理摸底工作不遗漏、不重复。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介绍说,该院规定,对正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三类罪犯”减刑检察由派驻检察室负责;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三类罪犯”,由原羁押场所派驻检察室对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裁定)是否合法进行检察;“三类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是否存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由承担社区矫正检察职责的检察院负责。
按照高检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清理摸底中对“三类罪犯”逐一建档、一人一审查。据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振华介绍,吉林各级检察院调阅了“三类罪犯”的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对“三类罪犯”逐人逐案进行审查,逐人填写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审查表,做好备案建档。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崔久明说,他们发挥556个派驻乡镇检察室熟悉社区情况的特点,做到与社区服刑人员逐人见面,了解改造表现、疾病治疗现状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中,保外就医比例相对较高。对此,检察机关把好体检复查关口,对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罪犯建议收监执行。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史建明表示,他们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比较集中的市,统一由检察机关直接组织重新体检,采用事前不告知体检地点、检查时编号代替姓名、罪犯不直接接触检查结果等方法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对所有复查结果,均由检察技术部门法医研究分析,拿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意见。”
发现违法刑罚变更执行线索188件
立案查处背后职务犯罪案件30件
严防提前出狱变成“提钱出狱”,是此次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监所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
为拓宽发现违法线索渠道,检察机关除做好“三类罪犯”审查工作外,还深入监管场所采取发放问卷、个别谈话、设立检察官信箱等方式,了解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越强举例说,截至5月底,上海检察机关共开展服刑罪犯问卷调查和个别谈话1961人次,共发现涉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线索6件。
与此同时,群众举报成为检察机关专项活动发现违法线索的重要来源。根据高检院部署,专项活动启动初始,各地检察院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外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址,接受群众举报。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发民介绍说,该院向外公布举报电话当天,就受理了群众举报电话近20件。
统计数据显示,188件违法线索中,近七成源自群众举报。
对发现的违法线索,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监督纠正。在发现和纠正不当方面,海南省检察院监督纠正看守所对职务犯罪罪犯许某违法保外就医案1件,监督纠正法院对职务犯罪罪犯陈某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1件等;在建议收监执行方面,四川省原厅级职务犯罪罪犯刘某被判死缓,后因患病被保外就医,今年办理续保时,在四川省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被依法收监执行。
严查隐藏在违法刑罚变更执行背后的司法腐败,是这次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的另一主要任务。
记者采访了解到,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
辽宁省检察院整合办案力量,组织查办了大连市监狱狱政处原处长吕某等6人徇私舞弊减刑串案、营口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某等3人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便利受贿案,社会反响良好。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介绍说,他们发现江苏某监狱监区长施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受贿案件线索,立案侦查后查明实某在为有关服刑人员调整岗位、计分考核、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定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及其他问题,收受贿赂24万余元,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据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高云涛介绍,该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某未成年人管教所干警王某涉嫌索贿受贿案,“王某以帮助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为由,收受9名罪犯家属好处费18万余元”。
一些监管漏洞亟需法律填补
一些法律规定亟待细化标准
记者采访发现,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监管漏洞,亟需法律填补。
山西、福建、山东、河南等地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邬勇雷解释说,在专项活动中,他们发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法院尚未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有的罪犯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
此外,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反映,如何准确把握保外就医条件中“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标准,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湖南省检察院在这方面先行试水,进行了有益探索。
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国祥介绍说,今年5月,湖南省检察院联合省监狱管理局,邀请湘雅医院心血管、内分泌权威专家就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三种疾病”罪犯的疾病鉴定工作开展了专题讨论,形成了湖南省“三种疾病”短期内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诊断标准,为“三类罪犯”保外就医及收监工作提供了参考性依据。“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就保外就医相关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诊断主体和诊断标准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标准。”
而对1990年出台至今仍在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检察机关认为,办法规定的疾病伤残范围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对29种疾病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导致目前确定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不少情况难以界定,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修订该办法。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新闻加点料
涨姿势
最高法4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其中六类减刑假释案必须开庭:
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起始、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系职务犯罪、涉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多学一点
最高法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同时还规定,向社会公示的材料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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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