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确定的任务,我省2014年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7.2万辆。
据悉: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交警总队要求:各交警支队对照应报废车辆明细,将任务分解到大队,明确责任,确定时限,采取车管、路面、宣传、告知等综合措施。同时,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第4项规定,对应报废车辆中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的车辆,将报废告知单存档后,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一律予以强制注销;对因各种原因机动车确实灭失或自行拆解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办理注销手续的,继续按照《关于加强大中型客货车及驾驶人检审验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手续办理。另据了解,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此类机动车经环保部门检测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