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上海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从7月1日起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根据规定,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按5036元计算。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