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从7月1日起调整

2014年07月10日 09:17   来源:   

  据《劳动报》报道,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上海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从7月1日起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根据规定,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按5036元计算。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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