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合肥市召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如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现价退房”。
据了解,合肥市涉及商品房质量投诉居高不下,在房屋出现质量缺陷后,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者对处理的方式意见无法统一,购房者要求退房的,在退房价格上又产生很大分歧。
对此,今年4月27日,合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需明确解决上述问题的内容和处理方式。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使用性质、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交房标准、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
同时通知还明确,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依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且退房时应按房价上涨幅度予以调整,如遇降价的,则应以购房时价格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