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尘埃落定 安徽女孩获补万元

2014年08月08日 09:21   来源:央广网    蔡薇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4月,安徽宣城籍女大学生江亚萍想应聘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话务员,却因非南京户籍被拒,她认为遭遇户籍歧视,于是决定诉诸法律,如今,一年过去,昨天,这起“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有了新的进展。

  经过15个月的马拉松维权之战,江亚萍已于昨天下午拿到了11000元的赔偿款,这也为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2013年4月8号,即将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江亚萍在网站上看到南京市人社局下属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对外招录10名“12333”电话咨询员。结果在报名过程中,江亚萍因为不是南京户籍,遭到拒绝。

  江亚萍:我说各项条件挺符合,是不是可以报名参加?他说可以。我说我有一个顾虑,我不是南京的,我是安徽的,可以吗?他说不行,不是南京的不能报名。

  对于为何拒绝外地户口报名,南京市人社局给江亚萍的解释是,这次招聘的电话咨询员待遇不高,如果是外地人来应聘,可能会因为生活成本高,没有办法长期干下去。另一个原因是,南京市人社局认为外地人听不懂南京方言,所以只招南京户籍的。这些理由让江亚萍无法接受。

  江亚萍:他预先设定了外地人因为成本问题不能长干,他也不能排除本地人因为待遇低而有更高追求也干不长,他用一种跟工作能力等等无关的东西预想一个条件去排斥外地人求职,我觉得是不合理的,第二个方言问题,现在普通话很普及了,不可能一个人一点普通话都不会。

  江亚萍认为自己遭遇户籍歧视,便将此事投诉到江苏省人社厅,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因投诉无果,去年5月15号,江亚萍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庭;5月31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不予受理;

  江亚萍代理律师许英:后来法院给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法院认为这是个劳动争议,应该先去劳动仲裁。

  针对玄武区法院不予立案的答复,江亚萍和代理律师并不认同,一番商量后两人决定继续上诉。

  许英:我们认为这个不属于劳动争议,所以就上诉了,向南京中院上诉。

  7月23号,江亚萍委托律师正式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却以南京市人社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代理律师许英: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觉得这不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因为提供不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所以裁决就不予受理。

  诉讼被多次驳回并没有打消江亚萍维权的念头,在应聘南京人社局岗位招聘遭拒后,江亚萍后来在南京找到一份法律助理的工作,她认为南京市人社局的招聘条件存在明显的户籍歧视,有悖于公平。11月20号,江亚萍将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作为被告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正式立案,并于今年7月30号开庭审理。

  江亚萍:自己觉得不怎么公平的事情。我需要一个说法,就像秋菊一样想要讨个说法。

  经法院调解,江亚萍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1000元。对于自己付出15个月换来的调解结果,江亚萍表示,重点不在赔偿金,而是寻求一种平等。

  江亚萍:就觉得作为政府机关怎么能带头实施就业歧视,觉得不太合理,想要做一些事情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就业户籍歧视,但在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则明确提到,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江亚萍的代理律师许英表示,作为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以调解获赔的方式结案,对以后的户籍就业歧视案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许英:它的案由是一般人格权侵权,有了这个案例做参考,以后遇到户籍就业歧视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国家正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就业中的“户籍限制”无疑与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相悖。安徽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云飞认为,该案中原告获赔,是在提醒用人单位不应在招聘中设置户籍门槛,否则可能站在被告席上,对于求职者来说,也能带来启发。

  王云飞:每个人只要受到歧视性的待遇,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使他们感到来自民间的压力,主动改变不合时宜不和法律的政策,这个时候不仅带来了社会的进步,也带来了社会的公平。

  其实,近几年,这样的就业户籍歧视也并非个案,2013年10月,广州市民杨先生(户籍广西)在越秀区信息网上看到珠光街残疾人联合会公开招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却表明了“申请人须具备越秀区户籍”。杨先生随后状告街道办。今年4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进行调解,街道办当场支付杨先生1万元赔偿金。

  其实,要真正破除和撼动户籍就业歧视,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设置户籍就业歧视条件的用人单位惩罚力度之外,广大求职者也应该像广西杨先生和安徽女孩江亚萍一样勇敢的站出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用人单位的户籍歧视的违法成本,倒逼用人单位在招考、招聘职工时不设置户籍歧视条款。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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