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山西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省本级财政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预算结余和超收收入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省政府设立的,从规定范围筹集的,用于调节和平衡省本级预算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公共财政预算当年超收收入;
(二)公共财政预算财力性结余;
(三)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公共财政预算编制的收支缺口;
(二)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因收入短收形成的收支缺口;
(三)省政府决定的重大支出事项。
第五条 增加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执行年度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动用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编制收支缺口和年度预算执行收支缺口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 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省级国库单一账户存储,单独建账,单设科目反映。财政总预算会计通过净资产类“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入类“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支出类“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个科目进行核算。增加补充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动用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
第七条 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增加和动用纳入预决算管理,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时一并报告,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财政厅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动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