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从10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所需的诊疗服务项目。生育保险基金可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不同的支付额度或比例,以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就诊。住院床位费的具体支付标准可采取限额支付的办法,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限额的,以实际床位费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高于限额的,在限额以内的费用按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另外,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水、电等费用,以及医用垃圾、污水处理和降温取暖费等,生育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