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论证会,对于条例草案中某些关键问题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讨论。
条例草案第19条提出,台风黄色以上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岗位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允许其他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安排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气象灾害发生时的工作安排等事项做出约定。工作人员因前款规定的灾害性天气停工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不少与会专家认为,该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在实际中难以落实。
“立法意图很好,但在现有发法律框架体系下,操作会有困难”,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委党校教授赵祥说,“既然非强制,用人单位就会规避,如果改为强制性条款,如何协商也是个问题”。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诚同样担心该条款的可操作性,“每一个劳动者情况不一样、单位情况也不一样,在合同签订时没法预见气象灾害对劳动者上班的影响。比如,一个5号台风可能就让住在番禺的人没法上班了,但住在公司附近人就完全不会有太大影响”。
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骆梅芬建议,在条文的基础上,另外编制相关指引,明确什么等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必须停工,在何种情况下又可以自行协商,如果没有协商的要参照政府的指引去做等等。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轩则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不适合强制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的结果,不适宜在地方性法规强制规定。”
对于条例草案中的法律责任,与会专家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上没有与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完全对应起来,某些义务或者职责的法律责任有缺失,可能造成约束力不强。
“比如气象灾害预防主管部门和重点单位的关系是什么?有没有监管在里面?要落实条例就必须明确这二者的关心,并规定双方的法律责任”,刘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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