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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4年09月17日 15:07   来源:政府网站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二十)支持涉农企业直接融资。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优先进入重庆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推动优质涉农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和定向融资,引导涉农企业并购重组。鼓励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支持开展农产品远期定价服务。引导期货机构拓展农产品期货业务,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期现结合经营的专业指导,积极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探索建设期现结合的要素市场,积极发展涉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开展涉农产品远期定货、远期交易等创新型业务。(重庆证监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二十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村地区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全面收集农户相关信用信息,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区县为载体,逐步构建区县、乡镇、村、农村金融机构、农户“五位一体”的全市农村信用体系。普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升农村地区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探索完善农村财产登记制度和违信处罚机制,加大农村金融执法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前提下,积极支持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涪陵林权交易所、涪陵渝涪电子交易市场等涉农要素市场发展,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农村综合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着力构建以市级平台为核心、区县平台为支撑、乡镇平台为基础的交易体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票”、林权、农村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养殖水面经营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农村“四荒地”使用权、农业企业产权、农业设施租赁权及知识产权等一体化综合产权交易试点。加强对农村产权评估的行业规范管理,制定完善评估规范和办法,指导督促市兴农担保公司下属专业子公司建立覆盖全市涉农区县(自治县)的评估服务体系,引导降低评估收费。(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重庆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将符合条件的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组织实施好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综合试点,推广并完善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督促金融机构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等金融公众教育活动,加强对理财产品、信用卡、代理保险等销售行为合规管理。(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农委、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大对“三农”服务的财税政策支持

  (二十六)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积极研究加大对“三农”信贷(担保)投入较大、融资利率(费率)较低的银行及融资性担保等机构的奖励支持力度,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不良贷款率低于3%的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的补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统筹实施涉农专项贴息政策。结合农业产业化、林业贷款、乡镇企业、信贷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贴息政策,统筹运用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企业和扶贫专业合作组织、返乡农民工等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对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等给予贴息支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及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等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开业5年内,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对涉农融资性担保给予财政支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补助。对农村地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农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担保机构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由市财政按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对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建设给予财政支持。支持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ATM(CRS)机每台10000元、农村便民金融自助服务点每个10000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和手机支付服务点每个200元(其中,武陵山、秦巴山连片特困地区400元)的标准给予金融机构一次性定额补助。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对直接融资给予财政支持。研究对涉农拟上市企业给予财政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和增信服务,对承销的金融机构,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1‰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市财政局、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给予35%比例补偿,其中市级承担20%,区县承担15%。担保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形成代偿损失参照执行。对2011年以后新增的1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参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给予风险补偿。加强与再担保业务的结合联动,提高风险补偿资金运用效率。研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中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农委、市扶贫办、市供销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四)对涉农保险给予财政支持。建立市、区县财政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配套机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70%;各区县(自治县)自主实施的农业保险品种,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对赔付率超过130%部分的贷款损失,按80%的比例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涉农区县(自治县)设立专项资金,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金融机构补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五)落实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2015年12月31日前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完善保障机制

  (三十六)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口径,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依据涉农贷款统计的多维口径,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加快建设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申报及统计信息平台,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申报贷款、担保、农村产权抵押物金额及不良贷款等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做好贷款损失补偿等相关工作提供良好基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七)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将涉农贷款、区县贷款纳入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并将评估结果与市金融贡献评价相结合,给予相应奖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农委、市地税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八)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形势等变化,实施多层次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制订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底线。积极发挥市金融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化解处置金融机构风险。(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商委、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九)加强督促检查。各涉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增强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各涉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细化本地区扶持措施,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并按年度对本地区农村金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的指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市商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在渝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支持“三农”发展情况的收集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金融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并负责各涉农区县(自治县)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1日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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