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家医院误诊耽误患者最佳诊疗时机 赔偿42万

2014年10月09日 10:07   来源:京华时报    孙思娅

  因遭遇误诊,患者慕先生被耽误了最佳的诊疗时机并最终死亡。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安贞医院赔偿家属34万余元,首钢医院赔偿8万余元。

  死者慕先生的家人起诉称,2008年9月14日早上7点多,慕先生突发胸部持续剧烈疼痛,由家人送往北京市昌平北郊医院急诊,经心电图检查,诊断为心脏下壁缺血。上午9点多,家人将慕先生转送至安贞医院急诊,医生在检查后两次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心脏问题完全排除,考虑疼痛系胃肠痉挛引起”。此后,家属们又要求给慕先生做胃部及其他如胸片等检查,但医生回答“中秋节放假,什么也做不了”。在打了止疼针、输液并开了几种胃药后,医生让慕先生回了家。

  慕先生的家属们说,回家后,慕先生的疼痛并没有明显的缓解。2008年9月15日,慕先生疼痛进一步加重并延伸至腹部,于9点50分再次抵达安贞医院急诊。医生给慕先生做了腹部B超,诊断其为急性胆囊炎并告知家属需手术治疗。慕先生的家属说,此后医院又以无床为由让家属自行联系到别的医院进行手术。后慕先生无奈至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外科住院,第二日凌晨死亡。经法医检验,慕先生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致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

  慕先生的家属将安贞医院、首钢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50万余元。两家医院辩称,自己的诊疗行为得当,符合相关诊疗规范。

  2012年12月17日,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医院在慕先生就诊时缺乏相关鉴别诊断,未能考虑到存在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可能并缺乏相关检查,导致误诊,延误了最佳诊疗时机。根据鉴定,安贞医院和首钢医院在对慕先生诊疗行为中,存在对病情认识不足、未进行相关检查和有效的会诊、鉴别诊断不充分的过失,该过失在慕先生的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50%左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安贞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34万余元,首钢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8万余元。安贞医院和首钢医院不服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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