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标准统一 年最高支付15万元

2014年10月11日 09:50   来源:南海网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全面推进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海南省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10月1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下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统一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根据《办法》,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新生儿“落地参保” 学生可享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办法》确定了新生儿可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4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缴费次月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海南省参保条件且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到出生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该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在海南省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按学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支付待遇标准统一 年最高支付为15万元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结算。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二、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费分担比例,可根据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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