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业维修资金可先用再审核 130亿元将被"唤醒"

2014年10月21日 11:52   来源:羊城晚报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广州近90亿元住宅维修金贬值问题可望找到解决方案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作出重大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未来拟划转小区业主大会实行“直管”,买国债存定期自定。同时,该《办法》还细化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保障紧急使用资金及时到位,一旦大楼“有病”也可拿得出“救命钱”。这意味着,广州目前约130亿元处于“沉睡”状态、使用率多年来只有1%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被“唤醒”。

  《办法》从即日起至26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该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下载及阅读《办法》,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反馈意见和建议。

  直管:业委会自己“管账”

  现状

  今年9月25日召开的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市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披露,至2012年末,全市共有2967个楼盘的149.94万户业主交存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资金结余888509.79万元。审计结果表明,未发现占用、挪用资金情况,资金总体安全,主要的问题是保值增值差,资金处于贬值状态。由于定期存款期限短利率低、计息方式不合理、增值方式单一等原因,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年平均收益率为1.88%,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事实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沉睡”现象被人诟病多时,荔湾区四季花园业委会主任徐凡告诉记者,该小区将近800万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原来存在银行里只有活期利率,前几年房管局改为三个月定期,每年的利息只有30多万元,如果改为一年定期,每年利息就有近40多万元。

  如今,新《办法》出台后,对于维修资金的增值,业委会可以直管了。根据新《办法》第十六条,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工作。

  《办法》明确,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来业委会可以委托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存放小区的专项维修金,并且以业委会为账户名开立专户。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存款。购买方案要经业主大会同意。《办法》还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并且要求业委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财务账目和业务档案,指定专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也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居民委员会在所属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

  缴交:余额不足30%要续交

  现状

  越秀某大厦业委会负责人反映,其小区大部分业主在2003年按照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了维修资金,总额高达193万元,但是开发商却并“没有将一分钱存入指定银行”。据介绍,目前小区已进入了维修高峰期,开发商却一直没有把挪用的维修资金拿出来,房屋及相关公共设施只能“带病运行”。为此,双方还在对簿公堂。

  为防止开发建设单位“收而不存”、业主“拖欠不交”的问题发生,广州市于2012年建立了维修资金预交存制度,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或产权初始登记前必须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该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新建楼盘欠交、拖交维修资金的现象,扭转了维修资金归集相对被动的局面。基于预交存制度的有效性,《办法》也将该项制度囊括在内,以确保应交存的维修资金能够归集到位,实现维修资金全覆盖。《办法》第二章对维修资金交存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为防止维修资金出现短缺的情形,《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一次性或分期将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按照现行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续交。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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