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公务活动报销 开私家车出差油费路费自理

2014年11月05日 10:00   来源:广西日报   

  我区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费用报销

  开私家车出差不得报销路桥及燃油费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今年以来我区接连出台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等制度,但各地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反映了许多具体问题。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系列《补充规定》,推进上述制度的规范执行。

  《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对以下行为加强管理:一是原则不允许出差人员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派车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公务活动,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应按规定程序支付相关费用;二是原则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各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定点管理。《补充规定》明确,2014年各单位确需增加召开的三类会议,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会议费中调剂解决,不得超预算列支会议费。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举办的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必须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补充规定》要求加强培训经费控制,培训费原则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按《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任何现金补助;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

  在差旅费管理方面,《补充规定》指出,除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对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所在地)出差,因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明确“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相关新闻:

  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系列《补充规定》,解决差旅费及“三公”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问题

  开私家车出公差 油费路桥费自理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肖世艳

  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活动,我区今年接连出台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厅官出差不得坐头等舱,住宿只能住单标间等(本报今年5月23日A1叠6版、6月19日A1叠6版曾作报道)。针对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许多具体问题,自治区财政厅近日下发系列《补充规定》,以进一步促进上述制度的规范执行

  差旅费

  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南国早报记者11月4日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补充规定》明确了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以更加全面地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

  《补充规定》在进一步明确管理原则的同时,也有一些更为贴合实际的人性化规定。比如对于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所在地)出差的,因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明确“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另有部分具体规定见下表)

  此外,差旅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区直机关驻邕单位(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除外),常驻地在南宁市城区的,到南宁市所属县工作,可视作出差,但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则不视作出差。区直机关驻区外单位,常驻地为其派驻地,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

  明确管理原则

  ●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应以公交为主,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出差时,原则上只能乘坐软座。

  ●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在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补充细化规定

  ●如遇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且乘车时间达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乘坐顺风车、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无交通费凭据的,可凭出差审批单、住宿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培训费

  培训期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区外办班参照中央培训费标准,即每人每天450元,区内办班每人每天400元。

  《补充规定》明确,培训费原则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培训举办单位依规统一开支,不发放任何现金补助;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对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区直单位,如培训对象不仅仅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强制性培训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培训项目,继续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不鼓励个人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按培训班收费标准报销;对培训班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依规凭票据实报销。培训期间均没有市内交通费补助。

  会议费

  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会议

  针对各单位各部门在会议费报销上遇到的实际问题,《补充规定》明确,2014年各单位确需增加召开的三类会议(指自治区各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人数不得超过150人,时间不得超过1天),会议事项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进行审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会议费中调剂解决,不得超预算列支会议费。

  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举办的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必须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同时,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按会议收费标准报销。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和记者等参会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在会议举办单位差旅费中报销。对于各单位牵头主办或召开的招商引资会、推介会、展览会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确需开支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三类会议执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