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措施不力的,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11月7日,福建省纪委监察厅正式印发《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查处、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办法》着力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要求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地区或部门,上级纪委要对其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此前,福建省委印发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意见、纪委监督责任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3份文件。(记者 陈金来 通讯员 聂庚 张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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