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环保厅在南宁举行立法论证会,自治区人大及公安、财政、编制委、住建、农业、水利、水产畜牧等相关厅局的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等参加了讨论会。
“在制定法律责任的相应条款时,要充分考虑到处罚范围和可操作性。”“应当把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明确列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及部门职责条款中,能不能加入乡村两级的职责,有利于结合‘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推动今后农村地区环保工作的开展。”……参会人员各抒己见,对《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热烈讨论,并详细论证了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对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环境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排污许可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环境污染防治的手段和措施、环境影响审查、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的设定等内容。
从征求意见稿可看出,新修订的《条例》拟规定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还拟新增加条款,规定除经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外,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禁止使用产生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此前被广泛报道的广场舞扰民争议将有法可依。此外,室内装修、高音喇叭揽客、露天烧烤等社会公众关注的内容也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随着全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环境质量呈现下降苗头、环境事件高发频发等新问题。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1999年出台,与国家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不尽一致,亟需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当前我区环境保护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此次论证会后,新版《条例》将在吸收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有望在明年出台。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