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某学院附属医院一位医生在微博上透露:“医院奖励保安抓进院推销的医药代表,每抓到一次医药代表与医生有效接触,奖励保安1000元。”24日,羊城晚报记者从该医院了解到,确有其事!还有读者反映,广州有一家医院奖励5000元。
医药代表怎么了,要被保安抓?
有医药代表们认为,不可否认医药市场过度竞争,他们以各种利益收买医生,让医生乱开药、多开药,并且推高药价,从中赚取暴利现象,但他们认为不能因为出现问题了,便用一种“抓贼”的方式对待医药代表,草木皆兵,“防火防盗防医药代表”。
医生:药物推广有必要
羊城晚报记者25日来到广州多间医院采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生表示,与医药代表接触就有可能被通报,对此她很无奈:“很多医药代表的素质很高,可以给医生提供新知识、新信息。有的医药代表还是研究生学历,有的医疗水平甚至在部分医生之上。”
其实,医药代表这个职业在国外已有40多年历史,总体来说是一份体面的职业。因为它的核心任务是“传递药品信息、收集临床反馈”,被业界看作是制药厂家与医院、医生之间的桥梁。该职业是上世纪80年代末被外资制药企业引进中国的。但目前“医药代表”这个词却慢慢变了味,成了行贿者,成为高药价的推手。
另一位周姓医生说:“全国有200余万医药代表。而目前医药乱象非医药代表的责任,规范他们的行为和消除药品回扣,关键还靠政府。而且医药代表是合法职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干预,假如他们违规工作,就应该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采用贴告示‘医药代表禁止入内’的方式,既藐视人格尊严,长期来说也于事无补。”
医药代表:医生开药有指标
有人说,医药代表离不开医生,而医生们也离不开医药代表。
阿峰任医药代表已有十几年,如今已是区域经理。他认为“医药代表是距离医院和药厂最近的一个职业。把合适的药推荐给医院,把不合适的药反馈给药厂。”如有新药问世,医药代表会向医院推介,之后还要跟踪,加深医生对这种新药品的认识,这是医药代表的推广作用。
“医药产品的介绍和推广必须要有医药代表。医疗设备也要有医药代表去医院推广,一些基层医院需要我们介绍设备对哪种病更合适、更安全。”
他不否认在推广中有回扣现象,“这些回扣也可以说是医生的灰色收入。”他认为,现在部分医生收入60%来自各种药品、检查中的灰色收入。“一位癌症病人治疗一个疗程,大概需要四万多元治疗费,其中30%为市场运作,5%奖励给医药代表,而开处方的医生可以拿4000元介绍费。”
但给回扣也是“无奈”,“当同一种药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时,医生和医院的作用就非常大,医生的那支笔写谁的药,就是谁的药。买谁的都行,为什么要买你的?当然要靠医药代表推广了。”正因为有了回扣,部分医生开高价药也就有了“动力”。
“其实,也不见得全是医生愿意开贵价药,有的科室一个月要完成一定指标的任务量。以前药品收入的比例是70%至90%,现在为50%。医生也只能选高价药,如果靠国家那500多种的基本药物,任务完成不了,因此,医生们也很矛盾。”
他认为,医院纯劳务收入所占比例较小,而国家财政拨款又严重不足,有的医院每年财政拨款仅占20%,医院主要依靠药品销售、治疗来补偿劳务收入的不足。
另一位医药代表认为,每个行业都会有问题,但不能因为出现问题,便用一种“抓贼”的方式对待医药代表。她否认是医药代表或者医药厂家与医生接触推高了药价,“许多药价是国家已定好了价的”。
为什么医药代表形象不佳?
职业定位模糊准入管理缺乏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广州各家医院、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常见到医药代表的身影,他们衣着得体,每人手里几乎必拿着皮包,随时将包中药品、医疗器材的宣传资料拿出来,有时也可能是某个酒店的产品推介会请柬。他们在科室、病房外转悠,见到目标医生便走进去套近乎,看准时机递上名片或者宣传资料……
医药代表在上世纪80年代末由外资药企率先引入中国,职责是向临床医生讲解药品的功效和使用方法,而非药品推销。但事实上,因医药代表基本上是以产品销售量来计算收入,所以为追求利益,在人们的印象里,医药代表们成了专门卖药并给医生提供“回扣”的一个群体。
在药品、医用材料、设备和器械购销中均可见到医药代表的影子,部分人员使用回扣、提成、礼金,赞助会议、旅游、支付学费、讲费等多种商业贿赂行为,以求医药产品在医院“上架”,被医生“销售”出去,正是这部分人扰乱了医疗秩序,导致医药代表的名声愈发不好。
在中国,医药代表还不是一个被国家承认的正式职业,没有统一的准入和管理制度,导致医药代表的职业标准和功能定位模糊不清;医药代表素质参差不齐;各制药企业对所聘请医药代表的药品推广行为也有不同要求。这些都导致医药代表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借工作之便推广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参与商业贿赂,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和干扰医生用药等,造成不良影响。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北京协和医院教授李大魁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医药代表纳入职业化管理的建议》,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尽快将医药代表作为一个新职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建立准入、注册、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医药代表职业定义、职责范围、准入标准、行为规范、权益保护等,将医药代表纳入职业化管理。
据了解,“医药代表资格认证” 制度早就存在于许多国家。英国、法国、意大利、美国、日本、菲律宾、新加坡、印尼,以及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虽然英文名字不完全一样,但都建立了类似“医药代表资格认证”的制度,有的历史还较长,认证体系也较为完善。
而对医药代表违法行为的惩罚,广州律师徐刚认为,目前对医药代表商业贿赂行为量刑太低,根据公司法、刑法相关规定行贿企业工作人员五万元起才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