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深圳女高管地铁猝死案11月2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地铁集团赔偿原告何某某、梁某某311477.55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女子倒地50分钟猝死
2014年2月17日上午10时27分,35岁的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梁某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出口的台阶上,并保持这一姿态达50分钟。监控录像显示,在梁某倒下后有发出求救的动作。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日梁某倒地4分钟后,地铁集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她进行观察和喊话,并在10时40分和10时46分分别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该日上午11时18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
2014年2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
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梁娅家属质疑,事发后7名路人望而却步,地铁两名工作人员也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判决依据??
地铁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对其运营范围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危险的预防及消除义务,同时也应包括在意外发生后的合理救助义务。
本案中,关于梁某的死亡原因,被告地铁集团的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凭借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但梁某乘坐被告地铁集团运营的地铁,被告地铁集团作为公共交通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对梁某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梁某和其他普通民众有理由相信自己若在地铁站内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的紧迫状态时,会得到被告地铁集团即时合理的保护,属于其对被告地铁集团的合理期待和基本信赖。
法院判决??
地铁集团担责比例30%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9分钟后拨打110,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仅在梁某身边站立观察、喊话,并未对梁某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被告地铁集团并未能通过其完备的监控设施、巡视人员及时发现梁某倒地,更重要的是被告地铁集团中受过急救培训的员工在到场后亦未及时判断出梁某的危急状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法院认为,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
综上,虽然梁某的死亡结果并非被告地铁集团直接导致,但梁某倒地后,地铁工作人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可能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故福田法院认定被告地铁集团未能对梁某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梁某的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福田法院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
法院还认为,被告急救中心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完成车辆调度、派遣工作,已全面履行其职责,而救护车辆到达时间及急救人员对患者状况的认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故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福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静)